(2014)邵东民初字第2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省美家园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寿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美家园电器有限公司,曾寿琴,赵小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东民初字第2500号原告湖南省美家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长沙国际企业中心2栋C503房。法定代表人谢晚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芬,湖南隆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寿琴,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邵路,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小梅,女,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曾寿琴之妻。原告湖南省美家园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寿琴、赵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省美家园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美家园电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省美家园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湖南省美家园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