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133号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朱青京,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淮化集团职工,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