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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付天勇与訾炳齐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天勇,訾炳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06-1号申请人付天勇,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钟泽霞,女,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訾炳齐,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付天勇因与被申请人訾炳齐2015年2月1日发生交通事故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訾炳齐采取保全措施,对其驾驶的陕DZZ5**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并已向本院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付天勇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驾驶的陕DZZ5**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志刚审 判 员  杨建军代理审判员  向千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