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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璞诉郑东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璞,郑东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380号原告李璞,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郑东台,女,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璞诉被告郑东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璞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玉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