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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简明进与邱星吉、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明进,邱星吉,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简明进,男,生于1954年7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邱星吉,男,生于1962年2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阳。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3)古蔺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邱星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简明进工程款1809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在161596元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邱星吉是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古蔺县太石路石宝至丹桂通乡公路B段实际承包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在古蔺县星火交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古蔺县太石路石宝至丹桂通乡公路B段在古蔺县星火交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和保证金共1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鹏审 判 员  王宏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