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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3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与李×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李×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33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1973年9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宁子银,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63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代理审判员  赵 霞代理审判员  程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超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