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中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颜昌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颜昌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781号原告:重庆中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125号6-1至6-3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1293-9。法定代表人:徐天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继红,重庆远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昌洪,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颜昌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中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中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