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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法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代辉与常仪平担保追偿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代辉;常仪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代辉,男,1993年3月6日生。被执行人常仪平,男,1992年10月25日生。代辉与常仪平担保追偿权一案,根据本院(2014)卢民五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依据判决应执行内容为:2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340元和执行费200元。经查常仪平现因追究刑事责任被收押,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常仪平有履行能力或刑满释放后恢复执行。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法执字第1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军平审判员  朱金鹏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