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29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张玉莲,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树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清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