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29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张玉莲,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树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清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