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民三商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徐春贵与齐国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春贵,齐国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三商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春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国奎。上诉人徐春贵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4)青法芦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春贵、被上诉人齐国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4)青法芦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孟庆波代理审判员 张晓弘代理审判员 邹士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