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马兴召与马广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兴召,马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马兴召,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广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17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马广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广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广辉在金融机构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潮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广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