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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常坤申请执行卢晨新、张方方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坤,张方方,卢晨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常坤,男,汉族,1978年4月24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张方方,女,汉族,1988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卢晨新,男,汉族,1988年8月16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4)马民一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其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晨新、张方方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林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