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曹光州与徐家飞、赵旭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家飞,曹光州,赵旭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0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家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光州。委托代理人马俊寅、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旭伟。上诉人徐家飞与被上诉人曹光州、赵旭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初字第0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徐家飞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家飞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家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570元,减半收取为4785元,由上诉人徐家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栋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