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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刘期华、张文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期华;张文贵;赵福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法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刘期华,男,傣族,1965年8月17日出生,住云南省大姚县。委托代理人:顾建所,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文贵,男,汉族,1958年5月13日出生,住昆明市。被执行人:赵福德,男,汉族,1975年7月28日出生,住昆明市。本院受理的刘期华申请执行赵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5)盘法民一初字第73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赵福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期华人民币21600元,案件受理费3480元由被执行人张文贵与赵福德承担。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5)盘法民一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 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