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王大刚与马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刚,马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王大刚。被执行人马法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王大刚与马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法军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95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小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易诗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