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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行审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安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吴安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吴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湖安行审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安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章安民。被申请执行人:吴安东。申请执行人安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浙安)质监罚字(2014)2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吴安东缴纳罚没款人民币100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9436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安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9月4日作出(浙安)质监罚字(2014)27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在2014年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中,申请执行人检测中心对被申请执行人生产的规格为119的办公椅(生产日期2014年4月20日)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扶手水平静载荷试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qb/t2280-2007《办公椅》要求,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2014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时效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2013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办公椅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被申请执行人成立于2013年4月11日,组成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抽样和调查情况证实:该批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办公椅共生产了50件,扣除抽样样品3件,余下47件全部售出,销售价为每件180元,生产成本为每件168元,利润共计564元。该批产品均未做出厂检验。经核算,该批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办公椅总货值为9000元,违法所得564元。经申请执行人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后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办公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被申请执行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办公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办公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停止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办公椅;2.没收留样的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办公椅1件;3.罚款9436元(玖仟肆佰叁拾陆元整);4.没收违法收入564元(伍佰陆拾肆元整);罚没款共计:10000元(壹万元整)。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未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处罚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浙安)质监罚字(2014)2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爱民审判员  刘意春审判员  冯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