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潍坊国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合才与李合才、陈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国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合才,陈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民初字第456号原告潍坊国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清。委托代理人曹延利。被告李合才。被告陈爱红。委托代理人毕文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国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合才、陈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国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62元,减半收取126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81元,由原告潍坊国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 乐人民陪审员 高金之人民陪审员 于其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谭 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