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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姚兵申请执行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伤补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兵,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姚兵,男,汉族,住三台县新生镇。被执行人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劳人仲案(2014)96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遂宁商业银行营业部帐户上的存款54972元至中国银行遂宁分行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应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