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张仲民诈骗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仲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20号罪犯张仲民,男,196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2010)红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仲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被告人张仲民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新刑二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0年8月16日交付执行。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张仲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仲民于2007年5月至2008年3月,在新乡市以帮助被害人张某购买新乡市今秀小区的房为由,骗取张某现金21万元。罪犯张仲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获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仲民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仲民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仲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彩霞代理审判员 郭 艳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靳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