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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桑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332号原告:桑某,女,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朱传银,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某,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慧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纯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