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桑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332号原告:桑某,女,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朱传银,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某,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慧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纯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