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金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和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甲,男,朝鲜族,大学文化,住吉林省和龙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19日以和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和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7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金某甲醉酒后驾驶锋范牌小型轿车,沿吉林省和龙市崇文街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新东小学大门前时,被和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金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在庭审中如实供认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且有证人金某乙的证言,吉林端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和龙市公安局出具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及说明、破案报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甲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鉴于被告人金某甲能够如实交代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金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评议、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崔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玉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