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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河北省保定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王振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保定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王振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60-1号申请人河北省保定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阳光北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明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哲,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振星。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振星与李秀妍有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4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第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李秀妍在银行的存款64108元(其中本金6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9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申请费8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兆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