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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陈炳栋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62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羁押,2014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鸿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晓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0月初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良逢路某某士多店利用接受六合彩外围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共收受“六合彩”投注金额约人民币10000多元,从中获得5%的提成约人民币500元。2014年10月30日20时至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士多店内接受40多名人员投注,共开出53张投注单,合计接受投注金额人民币4949.5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对作案现场、投注单据的指认笔录;证人程某某、梁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对投注单据的指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单据;涉案的投注单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某的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陈某某参与的时间较短,参赌人员少。在量刑方面,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第1、2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与其罪责不相适应,故对辩护人所提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陈某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梁艳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家华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1页,共5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