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申请执行李伙生、廖雨水、温荣良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李伙生,廖雨水,温荣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和平南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85602272-3。负责人肖毓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怀忠,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卢远聪,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李伙生,男,51岁,住泰宁县梅口乡。被执行人廖雨水,男,47岁,住泰宁县梅口乡。被执行人温荣良,男,34岁,住泰宁县杉城镇。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伙生、廖雨水、温荣良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依据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向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分别2014年9月12日、2015年2月2日、2015年2月12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除李伙生的1200元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口信用社存款被本院扣划外,未发现其他银行大额存款情况。且经查询,被执行人李伙生、温荣良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廖雨水位于泰宁县杉城镇泰康垅的房屋一套被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通知县房管所查封。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伙生、廖雨水、温荣良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宁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的债权本金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代垫诉讼费606.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求忠审判员 詹昌盛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