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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民一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强、孟利、谭金峰与藏会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孟利,谭金峰,藏会年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民一初字第85号原告:张强,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原告:孟利,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原告:谭金峰,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被告:藏会年,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塔城市某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孟利、谭金峰与被告藏会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孟利、谭金峰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强、孟利、谭金峰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孟利、谭金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邮寄费80元,合计1830元由原告张强、孟利、谭金峰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中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雪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