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2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金长城门窗有限公司与赵会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金长城门窗有限公司,赵会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2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长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后屯村南。法定代表人谢志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春光,北京市博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苗燕,北京市博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会赶,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利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金长城门窗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6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因上诉人北京金长城门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会赶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诉人北京金长城门窗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金长城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金长城门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鉴定费3150元,由赵会赶负担(已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6640元,由赵会赶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320元,由北京金长城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英审 判 员 林 立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