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舒贵兵与安徽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贵兵,安徽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56号原告:舒贵兵,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舒服星。被告:安徽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姚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金雪,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贵兵诉被告安徽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贵兵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贵兵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贵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舒贵��负担。审判员 陈太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