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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贺某某,女,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桑坪镇。被告赵某某,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龙泽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其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