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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杨青石等与北京五洲环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石,韩志伟,北京五洲环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1570号原告杨青石,男性,年龄57。原告韩志伟,女性,年龄60。被告北京五洲环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商业街水利局宿舍西侧北京贝加利招待所二层204室。法定代表人刘丽霞。被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89号金鹰国际商城18层A座。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青石、韩志伟诉被告北京五洲环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雷俊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恩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