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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玉和与蔡高峰、林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和,蔡高峰,林福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432号原告林玉和,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蔡高峰,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林福顺,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玉和与被告蔡高峰、林福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玉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林玉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明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赛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