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翠民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绪柱、安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绪柱,安玉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翠民初字第00603号原告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凌海市凌海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赵晓军,系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告张绪柱,男,满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安玉红,女,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原告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绪柱、安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若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