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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张晓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晓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605号罪犯张晓鸣,男,57岁(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2009)一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晓鸣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晓鸣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09)高刑终字第4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12月16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49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对罪犯张晓鸣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张晓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张晓鸣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张晓鸣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晓鸣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张晓鸣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晓鸣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晓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原判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