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31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番检公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4日,被告人周某与朱某(已判刑)经合谋后,以向广州市番禺区东环旷金电子产品店购买6台三星LTI550HN02型液晶显示屏(共价值人民币17400元)为名,要求该店将显示器送到指定仓库。其后,被告人周某与朱某以需要外出取款为名,由其中一人将该店工作人员骗离仓库并趁机逃跑,另外一人负责将上述液晶显示屏运走销赃,所得赃款分占。同年12月9日,被告人周某与朱某经合谋后,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去广州市番禺区东环永商单子产品店的9台三星LTI550HN02型液晶显示屏(共价值人民币26100元),所得赃款分占。另查明,同案人朱某已向被害单位广州市番禺区东环永商电子产品店退赔人民币373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广州市番禺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番价鉴(赃)(2013)1511、1512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2014)穗番法刑初字534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潘某、蒋某的报案陈述,证人韦某、蓝某、文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同案人朱某的供述及被告人周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周某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执行至2016年4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周某的违法所得发还上述各被害人(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挺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静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