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管民二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邱艳艳与河南正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万吉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合同纠纷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艳艳,河南正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万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管民二初字第2082号原告邱艳艳,女,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桂芝,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成,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正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金岱路郑州嵩阳中学东北侧。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万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号*座***号。法定代表人崔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邱艳艳诉被告河南正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印公司)、河南万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艳艳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桂芝、王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印公司、万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正印良品内部员工认购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金岱路北、腾飞路西《正印﹒良品》2号楼1单元13层04(西)户房屋,该房屋预估建筑面积为101平方米,预估房屋总价为558530元。签订认购协议书时原告需一次性向被告支付认购金25万元,自被告于2013年9月30日前取得上述房屋销售许可证件之日起,双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于2012年11月20日向第二被告支付定金2万元,又于2012年11月30日向第二被告支付23万元定金,共计支付25万元定金。2013年12月10日,原、被告就该协议达成补充协议,双方约定:自2014年8月1日后,原告可以随时退款,由被告支付原告已缴纳房款年息20%作为补偿。2014年8月9日,原、被告签订退款协议,被告承诺于2014年8月30日前退换原告缴纳的认购金及利息共计334700元。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找被告退款,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认购金25万元及利息84700元(暂计算至2014年8月30日,自2014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二被告缺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30日,原告(作为合同乙方)与被告正印公司(作为合同甲方)签订《正印﹒良品内部员工认购协议》一份,主要载明:乙方购买由被告万吉公司投资,由甲方开发的位于郑州市金岱路北、腾飞路西正印﹒良品2号楼1单元13层04户(西)房屋一套,该房屋预估面积为101平方米,单价5530元每平方米,总价558530元;签订本协议书时乙方需一次性向甲方支付25万元认购金;双方约定自开发商2013年9月30日前取得上述房屋销售许可证之日起,无需其他书面约定,乙方即可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开发商未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取得房屋销售许可证,乙方可以在该约定时间到期后一个月内,在开发商约定地点办理已付房款的退款手续;本次内部认购乙方所支付认购金作为建设资金使用,由本项目投资方被告万吉公司代为收取。合同签订前,2012年11月20日,原告向被告万吉公司交纳订金2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万吉公司交纳订金23万元。2013年12月10日,原告(作为合同乙方)与被告正印公司(作为合同甲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主要约定:甲方与乙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由原来的2013年9月30日或2013年12月31日调整为2014年12月30日;自2014年8月1日后,乙方可以随时退款,甲方支付乙方已缴纳房款年息20%的补偿。2014年8月9日,原告(作为合同乙方)与被告正印公司(作为合同甲方)又签订《退款协议》一份,主要约定:乙方于2012年11月30日认购甲方开发的正印良品2号楼1单元13层04(西)户,交认购金25万元;根据双方约定,甲方承诺于2014年8月30日前按照原合同约定退款给乙方本息共计334700元,自乙方交纳认购金之日起以年利率20%计算利息(15日前计入本月,16日后计入次月);该款转入乙方在中国工商银行玫瑰城支行卡号为6215581702001196340的工商银行卡上。协议签订后,被告正印公司至今未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引起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举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正印公司签订《认购协议》、《补充协议》及《退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在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自2014年8月1日后,原告可以随时要求退款,后双方在2014年8月9日的《退款协议》中又对退款数额进行了清算,故被告正印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退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34700元(其中本金250000元,利息84700元),并自2014年8月31日起,以本金25万为基数,按年利率20%向原告支付利息,每月15日前利息计入本月,每月16日后利息计入次月。关于被告万吉公司,按照原告与被告正印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约定,被告万吉公司只是代替被告正印公司收取认购金25万元,且在《补充协议》及《退款协议》被告万吉公司均未签字盖章,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要求被告万吉公司退款,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正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邱艳艳房屋认购金本金250000元及利息84700元,以上共计3347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8月30日,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本金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邱艳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21元,由被告河南正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贾海宏审 判 员  刘 奇代理审判员  吴云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