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行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群与五河县头铺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五河县头铺镇人民政府,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蚌行终字第00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五河县头铺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爱,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潘朝阳,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群。上诉人(原审被告)五河县头铺镇人民政府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群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000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五河县头铺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潘朝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群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五河县头铺镇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朱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根据被告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原告王群系五河县头铺镇花木王村村民。2014年1月8日,被告头铺镇政府决定对王群涉嫌违法建设案予以立案,并于同日制作了对王群房屋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查示意图,询问调查笔录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月17日,被告向王群下达了《五河县头铺镇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五头管(规划)罚(2014)TP1001号,认定2011年5月以后,原告王群在头铺镇花木王村未经规划部门审批许可,擅自建房砖混结构340.60平方米,简易结构34.00平方米。该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并经县城乡规划局认定为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六十八条等规定,决定给予原告责令其三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逾期将依法予以拆除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五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2014年6月13日,五河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原审判决认为: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所授予的权力和设定的内容进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八条规定,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被告责令原告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将依法予以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中有关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所设定的是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系超越职权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4.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头铺镇政府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五头管(规划)罚(2014)TP1001号《五河县头铺镇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五河县头铺镇人民政府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予以拆除的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限期拆除行为是行政处罚,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该法第二条的规定。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是其职权所在,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予以拆除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维持上诉人作出的五头管(规划)罚(2014)TP1001号《五河县头铺镇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王群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00028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顾 倩审判员 匡 伟审判员 姚利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