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仙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黄锦霞与刘丽芬、林春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锦霞,刘丽芬,林春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87号原告黄锦霞,女,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刘丽芬,女,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林春遐,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锦霞诉被告刘丽芬、林春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锦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黄锦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梅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慧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