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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坝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应红与张克彬、四川广安华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应红,张克彬,四川广安华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坝民初字第9号原告胡应红,男,出生于1967年9月10日,藏族。被告张克彬,男,出生于1978年9月30日,汉族。被告四川广安华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康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应红诉被告张克彬、四川广安华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应红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胡应红撤回起诉。二、本案诉讼费1840元由原告胡应红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秦金涛审 判 员  易西姐人民陪审员  李廷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阿 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