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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潘超与周国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超,周国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0195号原告潘超。委托代理人李鑫,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超与被告周国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潘超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国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潘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超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小青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