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繁民二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唐文君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050号原告:唐文君,男,汉族,住繁昌县。委托代理人:王树斌,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住所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赵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成,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君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文君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文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文君承担。审判员  姚维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