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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民诉保字第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焦冰兵与卢秀明、周建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冰兵,卢秀明,周建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诉保字第0065号申请人焦冰兵。委托代理人张文灿(特别授权),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卢秀明。被申请人周建兰。申请人焦冰兵与被申请人卢秀明、周建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卢秀明、周建兰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卢秀明、周建兰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沙志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