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法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连发申请执行卢永祥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发,卢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李连发。被执行人卢永祥。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李连发申请执行卢永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员 毕士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德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