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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练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钱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浔练民初字第17号原告:钱某。被告:赵某。原告钱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未当庭宣告判决。2015年2月12日原告钱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其自己行使诉讼的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记员庄利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