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2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浩爵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海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闵行分部、上海海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2379号之一原告上海浩爵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于丰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杰,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海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闵行分部,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崔云亮。被告上海海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杨晓星,该公司执行董事。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昶,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翼江,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浩爵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闵行分部、被告上海海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浩爵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以已与被告上海海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浩爵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00.80元,财产保全费1,345.40元,由原告上海浩爵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琳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