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某,男,土家族,1987年8月28日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土家族,1991年4月5日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邓明宪,男,土家族,1950年2月6日生,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上诉人谭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石法民初字第0314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谭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传票传唤上诉人谭某某和被上诉人杨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上午9时到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但上诉人谭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谭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咏梅代理审判员  彭松涛代理审判员  陈明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红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