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峄执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孙晋伟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峄执字第323-2号申请执行人孙晋伟,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玉美,女,成年,汉族。被执行人刘伟利,男,成年,汉族,(后排2楼西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07)峄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7年5月16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玉美的枣政市房权私房字第67**号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