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诉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刘和建与刘国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和建,刘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诉保字第00052号原告:刘和建。委托代理人:刘光耀,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和建诉被告刘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和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刘国霞在岳西县经济开发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交纳的20万元保证金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和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留被告刘国霞在岳西县经济开发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交纳的20万元保证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为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