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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民一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区营业部与江永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区营业部,江永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一初字第0025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区营业部,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组织机构代码:48580396-x。法定代表人方红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永永,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区营业部诉被告江永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区营业部撤回起诉。审判员  程剑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