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狮执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陈美霞与徐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霞,徐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764号申请执行人:陈美霞,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友良,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永东,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永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向金融、车辆管理、房产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狮民二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盛春代理审判员  王金德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