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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剑与王洋、蒯利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01276号申请执行人刘剑,居民。被执行人王洋,居民。被执行人蒯利利,居民。申请执行人刘剑与被执行人王洋、蒯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洋工资和住房公积金已被冻结待扣划,因被执行人涉及到其他案件,申请人可依法参与分配,名下已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另一被执行人蒯利利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开民初字第05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审 判 员  周艳琴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