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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未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未民初字第00032号原告易某某。委托代理人胡卫民,宁乡县唯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再新,湖南光阳法律服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易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旻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帅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